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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解读
  • 来源: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时间: 2020-12-04

    为便于货物运输相关经营者更好地理解《江西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内容,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源头标准化管理。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标准》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 文件出台背景

    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已成为制约我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顽瘴痼疾,必须切实加大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治理力度,规范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防止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和任意性,避免同案不同罚现象的出现,加强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适用的指导;加快推进全省“七统一”;部分法律、法规变动较大,需对应重新修改完善。特制定《标准》。

    二、 主要内容

    《标准》共10条11项,其中6项涉及公路管理机构,5项涉及运管部门。

    (一)公路管理机构

    1.违法超限运输(超长超宽超高)。违法程度依次分为轻微(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罚款)、一般(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罚款600元)、严重(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罚款2000元)三类。

    2.违法超限运输(超过车货总质量)。车货总质量超限未超过1吨的予以警告;车货总质量超限超过1吨的,每超过1吨罚款500元(向下取整),最高不超过30000元。

    3.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按违法程度分为一般(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责令改正)和严重(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且拒不改正的;扣留车辆)两类。

    4.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5.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按违法程度分为轻微(租借、转让一类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一般(租借、转让二类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严重(租借、转让三类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特别严重(使用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超限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四类;除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外,分别处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罚款。

    6.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按违法程度分为轻微(伪造、变造一类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一般(伪造、变造二类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严重(伪造、变造三类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特别严重(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超限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四类;除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外,分别处5000元、10000元、20000元、30000元罚款。

    (二)运管机构

    7.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8.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9.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按违法程度分为一般(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占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50%的)和严重两类(符合以下情节之一的:1.经停业整顿,拒不改正的;2.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50%的;3.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分别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10.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责令改正,并依照车货总质量超限每1000千克,处罚500元罚款的标准予以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11.货运站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的,按违法程度分为一般(初次违法)、较重(符合以下情节之一的:1.二次违法的;2.逃避、不配合执法的)、严重(三次违法的)、特别严重(符合以下情节之一的:1.多次违法的;2.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执法的;3.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四类;对应细化处罚除责令改正外,分别处1万元、1.5万元、2万元和3万元罚款。